351 最后一战-《壹掌遮天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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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同样,俱乐部也不能轻易与球员解约,但由于在普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也无法肆意与球员解约,因此球员单方面提出解约的情形更易受人关注。

    吸引众人眼球的不仅是球员或将支付的违约金数额,也包括球员提出解约的事由,而规范这些事务的,就是与保护球员工资合同稳定性相关的各种足球规则。

    职业足球自产生起,其规则始终认为球员绝对属于俱乐部,即便在球员工作合同到期后,俱乐部仍对球员享有权利,除非有其他俱乐部花钱为球员“赎身”,否则球员无法单方面离开俱乐部。

    可见,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关系长期被打上了“不可分离”的烙印。

    尽管1995年欧洲博斯曼法案出台后,球员被允许在合同期满后自由流动,但合同期内的稳定关系仍然受到强烈保护。

    国际足联《球员身份与转会规章》第13条规定:“职业球员和俱乐部的合约终止的情形只能是合同到期或者双方合意。”

    第16条规定:“在赛季中,合同不能单方面解除。”

    在第17条中更是详细规定了无合理理由随意解约的违约后果及处罚规定。

    这些目的在于使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尽可能稳定,平衡各方利益。

    为了限制球员与俱乐部的随意违约行为,国际足联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。

    在是否允许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数额方面,国际足联《球员身份与转会规章》第17条第1款规定:“在任何情况下,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支付赔偿金。遵守第20条和附录4的关于培训补偿金的调侃,并且除非合同另有约定,解约补偿金应当按照法律、体育规则或其他准则来确定。特别是要考虑以下情况,合同项下的球员薪金和其他收入,合同的剩余期限,俱乐部履行合同的开销和支出还有合同解除行为是否在保护期内。”

    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关系被足球行业协会赋予了特殊的保护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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